·法定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(19985年9月6日)第20条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,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,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、测试任务。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、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。
·办理程序:
申请受理;
提供相关材料、考核;
审核、发证。
·申请条件:
1、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;
2、熟悉计量法律、法规;
3、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。
·申报材料:
1、中专以上学历证明。
2、计量法律、法规及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考核成绩。
·办理时限:
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(节假日除外)内办理